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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律师解读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申请与受理
在公司清算的领域中,强制清算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一般来说当企业违法被主管机关责令关闭,或者是到期无法偿还债务而被法院宣告破产时,都属于强制清算,一般来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如何2014-12-13 14:44:23

在公司清算的领域中,强制清算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一般来说当企业违法被主管机关责令关闭,或者是到期无法偿还债务而被法院宣告破产时,都属于强制清算,一般来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如何申请与受理,本文为您介绍。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申请与受理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目的是方便公司清算及监督。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人除公司法规定的债权人外,还可以是股东。这一方面是因为由于债权人因利益考虑而提起申请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是因为公司股东,特别是少数公司股东,对于公司清算也有利益诉求,不能排除他们申请公司清算的权利。被申请人为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法院可依申请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自愿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司法判决解散后怠于清算或不进行清算的现象大量存在。这是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重要情形。另外,虽成立清算组但拖延清算和违法清算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因此。法院也可以依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接到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后,应审查公司是否存在解散事由而未成立清算组,或已成立的清算组是否违法清算,然后审查申请人资格、申请书等实质与形式条件。符合条件的则立案受理。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应同时指定清算组成员。法院在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之前或之后,可依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对公司财产和公司账册、印章等实行保全,以保障公司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被受理后,其他针对公司的民事诉讼是否由受理法院统一管辖,尚须法律规定。另外,有关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是否解除,执行程序是否中止,也需要法律明确。为提高清算效率。笔者认为应由受理法院统一处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确定债权的。应根据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申报债权。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从另一方面解释,债权人也不得在债权申报期间要求清偿。对于法院的执行。也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债权申报期间不能强制执行公司财产。

公司解散后,发现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股东下落不明,公司财务账册和其他资料已经毁损、丢失或者严重不全,是否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及如何清算问题,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同 有的法院认为,在此情形下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因此不予受理。实践中有的法院受理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算 ,中介机构经调查后认为无法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的,拒绝继续进行清算,导致不能清算。也有法院认为.虽然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不明,但在清理现有财产情况下仍应继续清算,发现资不抵债即应进入破产程序。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债权人、股东利益的角度考虑.申请应予受理并进入清算程序,清理现有的能够确定的财产,公告债权人。当然,一般情形下,这类公司资产往往不足以清偿债务,应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执行,但经清理后,公司资产能够清偿经通知和公告确认的债务的.清算仍可继续进行。公司不经清算而任其自生自灭.不利于市场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稳定。至于作为清算义务人的公司股东、董事的责任可另行追究。

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有何区别?答:自愿清算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其主要区别表现在:

(1)发生原因不同。自愿清算基于公司自愿解散而进;强制清算则因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而进行。

(2)清算组组成不同。自愿清算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或股东决定产生;而强制清算则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或由法院决定清算组的组成。

(3)适用程序不同。自愿清算适用公司法规定的一般清算程序,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的规定。

公司强制清算的必要性

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这是《公司法》规定的一个法定程序,其中,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公司,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时,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建全的,运转也是正常的,公司的权力机关有能力、也有可能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不排除公司的权力机关故意不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债权人不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形。

公司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解散的清算,《公司法》只规定了一种途径,即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前已述及,这一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公司的清算难以进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建立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律制度。

公司自行决定解散和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解散的,应当从法律规范上确定必须进行清算。清算的基本条件是成立清算组,只有成立清算组,才能启动清算程序。清算组如何成立,应当根据公司类型分别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人员不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清算组应由股东会决议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难度大,清算组可以考虑由董事会决议成立。

清算组成员不应当限定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除《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外,还应当聘请专业机构人员参加清算组,如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师负责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负责公司财务帐目的清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负责解决清算中的法律事务等。法律作出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一定会履行法定义务,一定会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因此,还应当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解散后,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没有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如果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对清偿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强制公司决策层履行清算的法定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都是自然人,由自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否合法?显然不合法,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都是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要股东或者董事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是,这一说法应当建立在股东或者董事已经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了法定义务的基础上。所以,此问题的答案有两个:一是公司解散时依法进行清算,还要由股东或董事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然不合法;二是公司解散时,应当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而股东会或董事会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由股东会组成人员股东、或董事会组成人员董事对清偿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则是合法的。这是对股东或董事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性规定。

从法理学上看,法定义务必须要履行,不履行法定义务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就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违法者就要为这个法律后果付出代价。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这样规定有五个好处:

一是使公司解散的一个法定程序——清算得以实现;

二是保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的工资、劳动保险及安置费用等有望得到保障;

三是保护国家利益,如公司欠缴税款能如数征收;

四是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银行的大宗贷款就不会成为不良资产;

五是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如公司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股东可按出资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