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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债经营股东是否承担清偿责任
从本案情况来看,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由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香港某公司出资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乃是一个独立法人,其应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014-12-13 15:21:11

[案情介绍]

2002年4月30日,山东省青岛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年利率为7%。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连本带息归还。但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未向王某付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由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香港某公司出资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因该公司还款无望,王某便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偿还借款。

[案情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的一个典型形式。正确理解“有限责任”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法人的基本属性和社会经济功能。本案实际上就是涉及如何理解法人的有限责任的问题。《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作为一个民事主体而存在,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除了《民法通则》对法人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之外,《公司法》等法律对法人的一些具体组织形式作出了规定。

从本案情况来看,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由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香港某公司出资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乃是一个独立法人,其应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公司的股东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香港某公司也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向王某借款属于法人行为,也应该由法人自身承担独立的还款义务。即使在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所借欠款时,股东也没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但本案还存在着一个不得不考虑的特殊情况,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此时公司法人是否还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此时是应该继续由公司承担独立责任,还是由公司的两个股东来承担责任?这就需要了解法人终止的相关知识。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一种状态。终止后的法人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一般认为,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法人的分立、合并等情形。企业法人的终止直接关系到企业法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46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40条的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所谓清算,是指法人在终止前,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为。在法律上,法人的清算包括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和非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两种形式。清算适用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不仅仅是企业法人在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而且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终止时,也要进行清算。法人在终止时依法进行清算,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是十分必要的。法人因各〖HJ2.5mm〗种原因而终止时,虽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但是还必须履行资产的清理、债务的清理的义务。如果不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必然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并且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如果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法人的股东、成员或者出资者等应对法人负担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登记部门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人终止前应该成立相应的清算组织负责清算事宜,具体包括: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在本案中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实就可以被理解为公司法人的终止。这种终止行为虽然不是由于什么特别的违法事由,但是公司没有参加年检,说明公司无意进行经营活动。当然对于以经营为目的的公司法人来说,其营业执照被吊销,其经营资格受到限制,此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立即进行清算活动,但该公司仍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而言,公司自己终止营业应该由其股东进行清算活动,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应该承担清算的责任,以公司的独立财产将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也就是说公司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去承担公司的责任。因此,就本案而言,虽然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都应成为被告,但其承担的责任不同,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及债务承担清算责任。如果股东不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可以由法院组织清算活动,以公司的现有资产对原告的债权进行清偿。

当然如果股东有抽逃出资或转移资产的行为,还应该追究股东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可以适用“揭破公司面纱”理论,直接向原股东追索债权。

[案情结果]

在本案中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实就可以被理解为公司法人的终止。这种终止行为虽然不是由于什么特别的违法事由,但是公司没有参加年检,说明公司无意进行经营活动。当然对于以经营为目的的公司法人来说,其营业执照被吊销,其经营资格受到限制,此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立即进行清算活动,但该公司仍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而言,公司自己终止营业应该由其股东进行清算活动,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应该承担清算的责任,以公司的独立财产将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也就是说公司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去承担公司的责任。因此,就本案而言,虽然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都应成为被告,但其承担的责任不同,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及债务承担清算责任。如果股东不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可以由法院组织清算活动,以公司的现有资产对原告的债权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