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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交通事故处理时限及程序
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往往会遇到很多时间限制,这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 2016-09-27 11:06:47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往往会遇到很多时间限制,这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交通事故处理,当事人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超过了期限,相关部门将不予处理,当事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

 

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3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4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2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3日(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5日(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73日。这期限还不包括对车辆重新鉴定的时间。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核对车辆信息后当场放还。

 

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出具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检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对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复核的时间期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事后报警的时间期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尸体处理时间期限

 

(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2)对经核查无法确认尸体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认尸启示,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伤残评定时间期限

 

伤残评定由当事人在治疗终结后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

 

赔偿调解时间期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处罚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致人员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对于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在实践中一般是从评残之日起计算一年内起诉。

(来源:智飞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