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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概况】房东李女士将其所有的商铺租赁给潘女士,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潘女士仅支付了部分租金,便不再向李女士支付租金。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房东李女士要求终止二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要求潘女士搬离出租房,但潘女士将商铺关闭,拒不搬离出租屋。在此之后,房东李女士私自将潘女士留置在出租屋内的部门物品进行了打包整理,更换了出租屋的门锁。
【寻求记者帮助】因李女士与潘女士之间租赁纠纷矛盾不断升级,房东李女士向运城电视台法治民生栏目“央哥帮忙团”寻求帮助,在记者等人的多次协调下,李女士与潘女士达成了初步的和解协议。
【律师建议】运城电视台法治民生栏目组邀请众志诚律师事务所李方鑫律师就双方之间的争议问题进行解答。
1、李女士和潘女士的租赁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其一,虽然潘女士长期租赁李女士的房屋,但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应视为双方之间系不定期租赁,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关系。
其二,鉴于潘女士长期不交付房租,李女士可以依据《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
2、应该如何处置潘女士留置在出租屋内的财产?
李女士将解除租赁关系的通知送达给潘女士后,应当给予潘女士合理的期限搬离。潘女士在该期限内未搬离出租屋,李女士可以对潘女士留置在出租屋内的财产进行整理。但是在整理潘女士的财产时,可以在民警、社区工作人员或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全程摄像,将出租屋内潘女士的财产进行整理并寄存。
3、李女士是否可以向潘女士主张损失赔偿?
潘女士的违约行为必然会给李女士造成损失,故潘女士应当向李女士赔偿损失。但是,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李女士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和确定。
对于上述问题,李女士和潘女士可以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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