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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整体审查方法之探讨
近年来,合同审查工作日益增多,本着务实的态度,笔者与大家共同分享业务心得。2017-11-08 10:47:0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近年来,不仅顾问企业的合同审查工作增多,就连诉讼律师也会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当事人或朋友一个电话过来,让你帮忙看一份合同,看看法律上有没有问题,如果合同没有问题,就与对方签约了。对于一个长年从事合同审查、修改工作的专业律师来说,这根本不是问题,而对于一个非专业律师,尤其是年轻的非专业律师,却是无从下手。笔者执业7年以来,从事的主要是非诉讼业务,合同审查方面相对接触的多些,所里年轻同事遇到这方面的业务于是也向我咨询的多些,我相信他们渴望学习这方面的知识,但更多的是想得到这方面老律师或专业律师的经验传授,于是,本着务实的态度,笔者与大家共同分享以下业务心得,不足之处,还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一、合同整体审查的指向
 
  本文提及的合同整体审查,主要指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相对于合同正文之外的整体审查,另一方面是针对合同正文的整体审查。之所以提出整体审查的概念,是因为实际工作中,要求审查的合同不仅种类繁多,所涉业务领域又各不相同,但无论每份合同内容如何不同、简单与复杂、是否重大合同,律师在进行所有合同正文具体条款的审查之前,都要对合同的合法性、首部、引言、尾部进行审查,这就是本文的所说的相对于合同正文之外的整体审查;而在开始所有合同正文具体每一条款内容的审查之前,律师又要遵循对合同正文审查的一些整体方面的基本审查要求,这就是本文所说的针对合同正文的整体审查。
 
  二、合同整体审查----相对于合同正文之外的整体审查
 
  (一)合同合法性审查  主要指对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笔者认为,应该放在整体审查的第一步,因为一旦合同内容违法,则该合同即不受法律上的保护,则无论合同具体条款约定的如何完善,对己方当事人来说,出现交易纠纷,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时,将导致合同原约定的所有对乙方当事人有利的条款均不发生约定的作用,当事人仍需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合法性审查原来依据的一般法律为《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52条,现在有新出台的《民法总则》第153条、154条的规定,且《民法总则》新规定明确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无效的行为,这为律师合同审查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以前界限模糊而法律又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律师现在则可给以准确的合法性评价。除上述法律外,特殊行业还需注意一些《特别法》的规定。
 
  (二)合同首部的审查  合同首部主要包括合同名称、主体、序言部分,故对合同首部的审查,包括这三方面的审查。
 
  1、合同名称审查。合同名称对于确定合同法律适用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律师在整体审查合同时,对于合同名称的审查也应格外重视。合同名称审查即合同名称的正确界定,以确保合同名称与合同的实际交易内容相符合。界定的法律依据包括《合同法》分则及其他特别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名合同,其中《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共15种,特别法如《担保法》、《保险法》等所涉的专业合同,当合同主要业务特征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的特征时,应以该有名合同名称作为合同的名称,发生纠纷时,将适用该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则;当合同主要业务特征为无名合同时,如该无名合同在实践中已形成惯用的名称,则适用该名称,如无常见名称或合同内容繁多主要业务特征不突出时,可直接使用业务名称加合同的方式确定合同名称。
 
  2、合同主体审查。该部分审查主要包括主体资格、主体名称审查、主体资质审查、资信状况审查、主体选择方式的审查。(1)主体资格审查,即对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主体为自然人的,正常情况下应根据《民法总则》第17条至20条的规定,查看自然人身份证,以身份证登记的年龄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根据国家标准委发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2015年10月1日实施),我国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字身份证”,故查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成为识别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的手段,未经依法成立的项目部、办公室及公司内部科室等,通过识别排除其主体签约资格。(2)主体名称审查,指审查合同主体名称的准确性,主体为自然人的,应审查主体名称是否与其身份证名称一致;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应审查主体名称是否与其营业执照或登记的证书上的名称一致,并且是全称不能用简称。(3)主体资质审查,主要来自法律或相对方对主体的资格限制,通过审查,排除不具备资质的主体和借用资质的主体。审查法律依据为该份合同所涉业务领域的相关特别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对方的限制审查以相对方的具体要求为准,审查对象为对方主体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4)主体资信状况审查,主要审查合同主体的经营状况、履约能力、信用状况等;审查方法对当事人来说包括实地考察、调查。对律师来说,在当事人授权、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一是可持律所介绍信到相关部门调查;二是利用已公开的官网站进行查询,如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三是利用市场上相关的查询软件进行查询,如“企查查”app、“天眼查”app等诸多软件也可查询企业的各方面信息(包括工商信息、风险信息<包括失信信息、开庭公告、裁判文书、被执行人、行政处罚等信息>、经营信息(包括新闻、招投标、行政许可等信息),如天同律师事务所开发的无讼案例网,通过该网输入当事人信息也可查询当事人的涉诉情况。律师通过以上方法的查询调查,也可帮助当事人对对方主体资信状况进行审查。(5)主体选择方式的审查。一般主要指法律、法规对特定事项规定必须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同主体的选择,主要有招标、拍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选择方式,法律依据主要有《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对土地出让规定必须采取招拍挂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3、序言部分审查。合同序言一般指合同的鉴于条款和引言,鉴于条款一般列明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有鉴于条款,因此对于复杂的合同,律师审查时应建议当事人列明鉴于条款,毕竟合同条款不能穷尽所有的约定,鉴于条款在进行合同目的解释时可起到一定的辅助和举证作用。引言一般在合同正文开始前都有一段表述,载明起草合同的法律依据等,一般并无实质意义,多数时候是为了过渡到合同的正文,故律师审查时应力求引言部分言简意赅,避免当事人罗列过多的俗话、套话及不起任何法律作用的废话。
 
  (三)合同尾部的审查。合同尾部即合同的签署部分,一般包括签约主体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等。1、签约主体审查。主要审查签字、盖章主体是否与合同首部所列主体名称一致。2、授权代表签字审查。主要审查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委托权限是否与合同交易内容、标的额等相符、是否有权签订合同,委托期限是否尚在有效期内。3、签订时间审查。一般指在一份合同几处均出现签订时间时,比如合同封面有签订时间,合同尾部也有签订时间,有的尾部双方签字处均有落款时间,审查时应注意审查时间的统一性。4、签订地点审查。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故在双方当事人异地,又约定以合同签订地为管辖法院时,应审查合同是否明确写明签订地点,从而通过约定将管辖法院明确。
 
  三、合同整体审查----针对合同正文的整体审查
 
  合同正文的整体审查,即合同正文整体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主要有:
 
  (一)排版整齐,统一打印。不仅是对合同外观美感的要求,同时是为了防止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篡改,实际业务中碰到的合同有的内容全部为手写,完全与现代电子科技的发展相脱节,有的既有打印又有手写,半土半洋,手写的内容不仅容易被篡改又不美观, 故专业律师审查合同时,应做到排版整齐,统一打印。同时,为防止合同整页被更换,在合同页数较多时,应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加盖骑缝章或按骑缝印。
 
  (二)条款齐备、表述准确。一份完整的合同,不仅要将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交易环节安排妥当便于执行,更要设置合同风险的把控、违反权利义务后的制约措施、合同期满后的处置安排、严重违约情形下的单方解除权及解除时的非正常合同处置安排。通俗的说,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出现争议、交易不顺的时候才发生作用,故完整的合同不仅要有对交易顺利进行的约定,更要有出现争议时的解决办法条款。在条款设置齐全的前提下,律师更应把握合同用词的准确,首先确保合同条款之间的内容不冲突,其次,当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时,能够做到使合同内容的解释达到唯一性,保证合同的实际可执行度。
 
  (三)体系清晰、合乎逻辑。主要要求一份合同在表述一件事情时要条理清晰,由轻到重,一次表述完毕,避免像当事人起草的合同,一件事情,在合同中多处出现,不仅重复还会造成前后表述的不一致。亦或是一个条款下叙述的是质量问题,突然又夹杂了安全问题的约定,显得合同内容看上去比较混乱。合乎逻辑,主要是要求在设置合同条款先后顺序时,要遵循交易的先后顺序、轻重顺序及合同交易的主线,比如有的合同条文一开始不叙述合同的主要交易内容,就直接先写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的合同将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放在合同前面,快到合同结尾了才出现关于付款的约定。如此约定显然都是不符合交易逻辑的约定。
 
  以上就是笔者对合同整体审查的方法介绍,合同整体审查的范围也是笔者自行界定的,实际工作中,需要审查的合同千千万,审查合同的专业律师也千千万,相信大家都有一套自己的审查办法和技巧,本文仅是笔者的一些拙见,希望能够给看到此文的读者给予合同审查方面的帮助,哪怕是一点点的帮助,笔者也心满意足了!
 
  (作者:张红荣,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