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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诚. 疫情专题:疫情影响企业扶持政策解读
关于甲冠疫情影响企业扶持政策的解读2020-02-10 00:19:31
      1.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有哪些金融支持?
  答:《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但具体措施仍需依据各银行发布的通知为准。
  
  律师提示:企业应当做好疫情对业务影响的证据保留,并及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展期或续贷申请。
  
  2.受疫情防控影响,对债券发行有何特殊政策?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十九)项: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3.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的如何处理?
  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二十)项规定,可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律师提示:本地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受到了一定影响,难以预期披露业绩,建议提前做好信息披露延期的申请,同时在能够保障疫情控制的前提下,及时联系开展审计等工作。
  
  4.受疫情防控影响,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业务办理时限有何调整?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二十一)项规定,可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5.对于疫情严重地区公司申请上市有何特殊政策?
  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二十二)项规定,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6.疫情防控期间,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何支持措施?
  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项规定,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7.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相关股票质押协议到期将如何应对?
  答:根据2020年2月2日证监会答记者问的内容: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即注册地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下同),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
  
  8.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应对到期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证监会有何政策支持?
  答:根据2020年2月2日证监会答记者问的内容:一方面,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的,证监会通过设立绿色通道等措施,支持发新还旧;另一方面,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积极引导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做好相关风险监测和市场服务,督促受托管理人积极履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协调,积极引导投资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公司债券,通过与发行人达成展期安排、调整还本付息周期等方式,帮助发行人度过困难期。
  
  9.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纳税申报期限能否延长?
  答:根据《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山西出台十条扶持措施

 

  

      一、支 持 对 象

  全省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二、支 持 措 施
    (一)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总额不下降。疫情期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到期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要及时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期限不低于3个月。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
  (二)省属金融机构(省农信社、晋商银行)将2020年2月和3月对中小微企业的存量贷款利息超出成本以上部分返还给贷款企业。鼓励省内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依据各自情况采取让利措施。
  (三)2020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20%。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属地政府也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
  (五)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
  (六)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七)对参保的全省中小微企业2020年1—3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全部实行缓缴,缓缴期限为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八)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九)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力度,严防形成新的拖欠。
  (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域内中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了解掌握企业复工复产后的困难,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