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中已明确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意见】
鉴于法工委已明确答复此次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那么在合同履行的实践中,企业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才能更好的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呢?
根据上述答复及相关法律规定,现提供如下法律意见,供企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进行参考。
一、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必须是受疫情影响而不是其他任何原因。
二、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已经延迟履行合同,那么是不能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的。
三、不可抗力并不是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想履行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的挡箭牌,这里所说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应该指免除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责任。
四、免除责任的范围应当与疫情影响的程度相适应。
五、即使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合同双方依然具有减损的义务。因疫情阻碍合同履行时,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六、如果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可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可选择以通知或者诉讼、仲裁的方式进行解除。
七、法工委在答复中提到“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之前还有一句话即“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那么只要是因为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就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还是必须同时满足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的条件才能适用不可抗力?在目前无明确意见的情况下,从审慎角度出发,最好结合当地政府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八、如果合同对于疫情或不可抗力有约定,应优先适用约定。
九、如果其他法律对不可抗力有约定,应本着特别法优先原则,优先适用其他法律。
综上,虽然法工委明确答复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具体到实践中,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是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责。所以建议企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要轻易毁约,本着诚信原则,尽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就合同履行具体问题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供稿: 周莹律师,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