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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客户
  律师在中国虽然被定义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以有别于西方国家的市场化的自由职业定位,严格意义上不能按市场关系来定位、分析;但是客 2015-05-28 09:29:13
律师与客户  
-----企业如何消费法律服务
       律师在中国虽然被定义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以有别于西方国家的市场化的自由职业定位,严格意义上不能按市场关系来定位、分析;但是客观上,律师(部分担任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员除外)又是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立足、发展;且近年来,渐有按市场方式运作的趋势,适用一定的市场规则。相对律所管理而义,聘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被称为客户,其范围包括政府机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它非法人机构、自然人等,其中最接受市场关系的是企业。律师与企业,是构成法律服务市场的主要主体,律师做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供应一方主体,其产品即为提供法律服务;企业(客户)做为需求方、消费方,是律师服务的消费者;加上市场监管一方,共同构成法律服务市场的整体。
  本文仅在律师与企业客户互动关系意义上,使用法律服务与消费,分析其中的规律。
  一、律师服务的特点—基于制度安排
  1、被动性
  律师被企业聘为常年法律顾问,具体干什么工作、参预企业经营管理的程度、时机等,均取决于企业的具体指令、委托;一般来说,律师不主动介入顾问单位的事务,除非情况紧急,或律师发现重大法律风险,向企业提出建议、提示。
  这就要求企业或企业领导对律师工作做出制度性安排,也需要企业主要领导具有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意识。
  当然,律师接受具体指令、承办具体事务过程中,主动汇报工作进展或沟通处理方案,应当是律师服务的基本要求;如律师没有做到,不能以被动性质来回避。
  2、独立性
  律师做为法律顾问,与企业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不是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更不是企业内部员工,相对企业组织体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另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虽基于企业委托,但是从第三方角度,进行法律专业的判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相对独立性),并非完全的企业代言人,企业不能指望律师不考虑法律规则、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打折扣地执行企业的指令。
  律师工作的相对独立性是保证律师工作质量的法律制度安排,也是保证律师意见合法性的必要手段。
  当然,律师不能滥用相对独立性,经常以不合法为由,轻意否决企业的方案,这样就失去企业聘用律师的意义;更不能以否决企业方案,来显示自己的“专业”。本所的要求是,顾问律师一般情况不能否定企业的目标和商业目的,除非企业的商业目标或目的属国家明令禁止或存在影响企业存在的风险,如仅为企业的实施路径、方案不合法、风险过大、成本过高,顾问律师应在考虑不违法、税收成本最低、风险控制成本最小等因素情况下,帮企业设计合适的路径或实现方式。这是顾问律师的最高境界。
  2、专业性、局限性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法律体系越来越庞大,法律调整的事项也越来越多,加之政治体制改革,原由政府办理的事务,逐步交由中介来完成,律师业务也由初始单一的刑事、民事诉讼,发展到巨大的非诉讼领域,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也进入细分化市场竞争,这也就倒逼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必须走专业化发展之路;因此,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其擅长的专业领域,而并非所有领域都是专家。从这一点上来说,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既是专业的,同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遇到的问题可能是综合性的,企业领导希望得到“一站式”服务,这与律师专业化服务之间存在矛盾。律师事务所内部解决办法是建立不同的专业团队,共同向企业提供服务;外部解决办法是企业同时聘请不同专业领域的几个律师事务所互相取长补短。
  对企业而言,一般是基于信任聘请某律师为顾问,有时难以接受律师事务所根据专业指派的服务律师。这就要求企业领导了解律师业的专业化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也要做好律师团队工作的衔接工作,保证服务质量。
  3、无形性
  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根据律师法及行业内部的规则完成,企业对服务项目、服务程序、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并不清楚,甚至这些程序、标准本身即是模糊不清,客户一方根本摸不着头脑;做为提供服务的一方,也是有意、无意地以定性表述为主,很少选择定量表述方式。
  二、误区
  1、对律师角色认识简单化,无事(诉)不找律师
  目前,大多数企业领导对律师的认识还停留在代理“打官司”的水平,对律师尤其是聘请的顾问律师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预防作用认识不足,没有麻烦不找律师,造成所聘请的律师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这种状况,对律师来说是服务不到位,只收钱、不办事;对企业来说,支付了服务费,但不知如何消费,造成资源“浪费”。
  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经济体制转型、政治体制改革,律师行业本身也得到长足的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从最初单一诉讼业务,向企业从设立、经营、并购、投资、融资、清算、破产等各环节非诉讼业务发展;对律师个人而言,出现一批懂企业、会管理、熟悉企业所在行业、又具备某一方面特长的专业律师;对律师事务所而言,在大量综合小所基础上,产生了向某一方向发展的专业化律师所,更多的是内部划分专业的综合所。这些所或律师的专业水平已达到介入企业经营各环节的能力,远非诉讼业务
  2、内部员工化
  对律师“独立性”认识不足,将所聘律师视为企业工作人员,按员工进行管理,由法务部门按排律师工作,平时很少想起律师,对律师意见、建议也按内部管理程序,由低层人员处理;或者单纯从企业利益出发、按内部人员布置工作,要求律师完成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甚至违反法律的任务。
  3、外聘律师与内部法务关系处理不当
  (1)有内部法务,可以不请律师。认为内部法务也具有法律教育背景,有的甚至也取得了律师资格,完全能代替外聘律师,请律师等于重复支出,而且内部法务按员工对待,成本可控。
  (2)聘请律师不须设内部法务部门。认为聘律师就是处理法律事务,再设立内部法务部门没有必要。这在一些小型企业或法律事务较少的企业中,也许可以行得通。
  (3)将外聘律师等同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忽略了律师是企业领导的法律参谋、助手的作用,按内部行政化办法管理律师,不能发挥律师应有作用。
  其实,外聘律师与内部法务存在重大区别:外聘律师为很多客户提供服务,取得服务经验、能力的渠道广泛;企业内部法务仅限于本企业的事务,取得服务经验的渠道单一,机会较少;外聘律师处理企业一些大型法律事务或者诉讼业务,内部法务偏重于企业日常管理活动;外聘律师根据法律顾问合同提供服务,与企业是合作关系,内部法务根据劳动合同提供服务,与企业是劳动关系;外聘律师依法提供服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律师行业的规则保障;内部法务按企业内部规程工作,是企业的内部部门,完全听从企业的指挥。外聘律师侧重于从合法角度考虑问题,内部法务通常从企业内部合规性方面考虑问题。
  因此,内部法务与外聘律师是职能不同、互相配合的关系,而不是互相混同、互相替代的关系。
  4、希望成为律师的“唯一”客户
  有的企业领导,一旦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总是希望律师只为其自己服务,而且无条件服务自己的命令,及时随叫随到;有的直接将律师任命为“副总”。岂不知,只有业务少的律师或新入行的律师,才有时间和条件“随叫随到”,资深律师或业务量大的律师,总是要面对方方面面的客户,同时办理诸多事务,安排时间较为困难,这就对企业在“及时”性与服务质量中做出取舍,
  三、企业如何“消费”律师服务
  1、重视律师的预防法律风险职能、建立企业风险防控体系
  律师做为法律顾问,主要有二大职能,一是由遇到问题的紧急处置,即“消防员”功能;二是参预企业的业务环节(尤其决策环节),控制法律风险,即预防功能。由于紧急处置问题(尤其是通过诉讼),律师工作容易量化,成果易考核,易得到企业的肯定;预防工作点多线长,工作量、工作标准、工作程序不易量化,成果难以考核,往往被企业忽视,而这被忽略的部分才是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
  为此,企业一方应主动与律师沟通,建立健全律师参预企业业务环节的内部制度安排;律师或律师所应根据企业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管理偏好等,设计相应的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质量考核办法等,对通常用定性方法处理的问题用直观、定量方式表达,形成书面工作制度,最低达成心理默契,使企业领导知道律师可以在何处发挥作用、如何发挥作用。
  做为律师,应当在调研基础上,取得企业领导认同,积极建立企业风险防控体系,发挥律师在法律风险发现、评估、管控方面的独特作用,及时为企业提示一般性法律风险,避免全局性、灾难性法律风险的出现。同时,借助法律风险管控体系,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2、正确处理内部法务与外聘律师关系
  整合二方资源,共同作好企业法律工作;在区分职能的基础上,建立互相配合制度,将内部法务建设成内部日常合规化管理以及企业领导沟通、联系外聘律师的枢纽;外聘律师主动对内部法务提供指导、培训,提高内部法务的业务水平。
  3、发挥企业“主动性”、尊重律师“独立性”,最大限度“消费”律师服务。
  企业聘请律师,支付了服务费,如不能充分“消费”,岂不是“浪费资源”?对律师来说,收了企业费用而未提供服务,也会感到不安。基于以上讨论,律师与企业互动中,企业应充分重视律师工作在经营中的作用,积极安排律师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同时尊重律师相对独立地位,为企业决策提供独立的意见。律师也应发扬主动精神,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应当懂经营、通市场、会管理,才会挖掘企业的需求,达到按律师的“能力”,培养企业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