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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诚论坛|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与共有财产处置问题
家事纠纷往往与生活息息相关,具有较强的伦理性、社会性等特点,且家事纠纷往往与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赡养及抚养等相联系,笔者主要针 2021-06-05 13:49:09
  家事纠纷往往与生活息息相关,具有较强的伦理性、社会性等特点,且家事纠纷往往与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赡养及抚养等相联系,笔者主要针对处理婚姻家庭中的诚信原则进行探讨,发表如下观点,该观点仅代表笔者自己的看法。

  一、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同时放弃对共有房屋的分割权,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另一方索要抚养费,是否能得到支持的看法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关于财产处置,往往会达成一致意见,即“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不承担抚养费的一方放弃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但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以子女名义起诉另一方索要抚养费,在实践中该种情况十分常见。

  针对该种情况,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就离婚协议而言,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婚姻关系解除、共有财产分割、共同债权债务处分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其条款相互影响,构成统一的整体。协议离婚时,双方对抚养费的约定属于整体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是在所有情况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的离婚。且离婚后因子女尚未成年,实际主张往往都是抚养方以子女名义提起,如果法院支持该请求,将违背了双方在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违诚信原则,认为不应当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5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虽然在离婚时因为财产分割问题确认一方不承担抚养费,但子女作为独立的个体,有独立的诉求,应予以支持。

  实务中法院处理该案件观点不一致,部分法院认为“离婚时同意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是抚养一方经过预判作出的决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再无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且子女未满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支持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部分法院观点认为,如离婚协议三年之内,抚养子女一方要求不承担抚养费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法院根据诚信原则,驳回原告诉请,如果离婚后超出三年,则根据重大情势变更原则,支持子女抚养费的请求。

  二、如法院支持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基于重大误解,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放弃分割共有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时,夫妻双方是基于子女抚养问题对共有财产做出处分,往往不抚养孩子一方会放弃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以抵顶子女抚养费。若抚养子女一方三年后以子女名义要求支付抚养费,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是否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47条的约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离婚财产分割,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对于该问题的看法,笔者认为,“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不承担抚养费一方放弃对共有房屋的分割权,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以子女名义起诉另一方索要抚养费”构成未分割财产方的重大误解,因未分割财产方是基于不承担抚养费的前提下才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索要抚养费构成未分割财产方对共有财产处置的重大误解,该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以撤销。

  关于撤销的期限问题,笔者认为撤销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根据《民法典》第152条关于撤销权消灭的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撤销权的时间为90日。笔者认为,如离婚协议当事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子女抚养费问题构成重大误解,则构成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种观点,基于诚信原则,未分割财产方要求重新分割共有财产

  离婚协议已经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进行明确约定,根据契约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离婚协议的内容。离婚协议签订后,抚养子女一方在已经全部获取共有财产之后,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向另一方索要抚养费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基于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则,未分割财产方有权要求重新分割共有财产。笔者希望法院根据诚信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对离婚财产处置及子女抚养问题予以公平合理解决。

  三、处理离婚案件的风险防控

  在处理婚姻家事,如涉及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应明确约定子女抚养费按月标准数额,以及共有财产分割价值数额,在以共有财产价值折抵子女抚养费时,应明确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子女抚养费应折抵共有财产的数额及共有财产剩余价值的处分问题。通过此种方式,抚养子女一方再次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时,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第58条规定分析判断是否符合增加抚养费的三种情形。同时,若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抚养费数额,便于在确需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下认定应增加的数额。这样可以减少诉累,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武泽明律师,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